總會章程

章   程

2017年12月4日 第25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九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2018年12月2日 第26屆第二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七條

2019年7月17日 第26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十八條

2024年7月15日 第31屆第3次理監事會議通過修訂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條

 

第一章  總則

 

  • : 本會定名為「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為Asia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簡稱ASTCC)。

 

第二條 :            本會係民間非營利性之國際工商社團組織。

 

第三條 : 

 

 

1、本會會徽為:

 

2、會旗:以白色為底,會徽為圖案,至於中間位置,如圖所示: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 本會宗旨如下

 

1、促進亞洲各國台商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2、加強亞洲各國台商間之聯繫、互助與聯誼及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3、提供亞洲各國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4、提升台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5、促進亞洲區域內社會文化之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

1、  本會以亞洲地區之國家性及國際認同之獨立行政區域性之合法台商團體為會員主體。

2、  本會會員單位以亞洲各國及地區之台灣商會、台商協會或台商聯誼會,經當地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在案,並向本會申請加入,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始為本會會員,每個國家或獨立行政區以一個團體代表為限,觀察員則不在此限。

3、    其他尚無國家性或國際區域性之台商團體,但有合法之省或市級之台商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以觀察員單位身份推選代表,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享有投票及表決權。每觀察員單位所推選之代表人數,以不逾六人為限。

4、  觀察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可提報成為正式會員單位。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提案於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名譽監事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會員單位各推選十五名為本會理事,共若干人組成。理事任期一年,得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

(2)行使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

(3)宣佈新總會長當選人。

(4)提案及議決提案。

(5)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決案。

(6)議決總會長之會務發展計劃案。

(7)行使對總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8)議決收支預算案。

第七條:

(1) 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若干人。

(2) 總會長由各會員國推舉一人為候選人,提前一年由新屆理事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3)    除總會長外之其他會員單位負責人,為本會之當然副總會長,得連任。

 

第八條:

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 XX屆總會長當選人、名譽總會長、名譽監事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和資深理事共若干人組成之。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2)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章程推行會務。

  (3)計劃發展會務。

  (4)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5)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須向理事會負責報告,並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十條:

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各會員國單位之秘書長為本會的當然副秘書長。上列聘任人員須向總會長負責,聘期同總會長任期。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各會員單位之監事長或相當職稱者,共若干人組成之。監事任期一年,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2)督察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第十二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新屆理監事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且監事長不得與總會長同一會員單位出任。副監事長若干人,由本會監事長以外之監事會成員擔任之。

 

第十三條:

監事長之職責為綜理監事會會務;副監事長襄助監事長辦理監事會會務。

 

第十四條:

為使本會之選舉健全,應優先辦理總會長之選舉,待總會長選舉結果產生後,再辦理監事長之選舉。

 

第十五條:

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為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

 

第十六條:

凡卸任之總會長皆為本會名譽總會長且本會會員曾任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者,得為本會榮譽總會長,得出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七條:

  • 凡卸任之監事長皆為本會名譽監事長,得出席長期發展委員會,並每年應出席二次以上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 凡卸任之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皆為本會之當屆諮詢委員,得出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權利及義務同常務理事。唯諮詢委員應每年出席二次以上之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第十八條:

  • 本會總會長候選人,以曾任各會員單位之會長(負責人)、副會長、監事長及本會資深理事為限。
  • 本會監事長候選人需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兩年以上之全勤者始有資格,且須由本會會員國理監事會議提案通過,並由各國當屆總會長出具推薦函至當屆選務委員會。

 

第十九條:

      (1)          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                     任委員二人,均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2)          為會務之推廣擬成立顧問團,聘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額人數由總會長提                        名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廿十條:

各工作委員會得訂定辦事細則,其細則應經理事會同意之。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連續兩年全勤出席會議者,於每屆年會前由各會員單位提報選務委員會,經選務委員

會評審通過者,得提請理事會聘為本會資深理事。其權利及義務同理事。唯資深理事應每年出席

二次以上之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第廿二條:

有關本會選舉事宜,本會應於交接九十天前,由總會長指定臨時召集人,成立選務委員會。

 

第廿三條:

選務委員會為獨立之機構,負責辦理本會有關之選舉事宜,由各會員單位推舉一人、名譽總會長

互推三人及諮詢委員互推二人,共若干人組成之。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

,由各委員投票產生之。(選務委員會權責及選舉辦法另訂。)

 

第五章  會址

 

第廿四條:

本會以每屆主辦會務之會員單位法定辦公會址,為總會之當屆會址。本會得於台北設置常設聯絡

中心。

 

第六章  會議及會務

 

第廿五條:

1、本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就商展、觀摩、觀光、聯誼、學術研討等功能性活動設計議程,由有關單位負責規劃、籌備及召開。

2、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經三分之一理監事連署提案後,總會長應於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應為各會員國單位之會員)代行除選舉權外之

例行性職權,唯被委託人不得受理超過兩員以上之委託。

 

第廿七條:

理監事聯席會議均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含被委託人)出席,始得開會,提案表決須經出席人

數過半數同意,始為議決通過。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八條:

  1. 本會會員單位每年應繳納會員費美金二千五百元,觀察員單位每年應繳納美金一千元,以充當年度會務經費,不足之數,得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或向會員籌募贊助金。
  2. 繳納會費之日期為每年七月,逾期三個月未繳者,得中止其會員資格。

 

第廿九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卅十條:

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一條:

為實踐本會宗旨,便利會務進行,得另訂「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實施細則」執行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