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
第一章 總則
英文譯名為Asia Taiwanese Chambers of Commerce(簡稱ASTCC)。
第二條 : 本會係民間非營利性之國際工商社團組織。
第三條 :
1、本會會徽為:
2、會旗:以白色為底,會徽為圖案,至於中間位置,如圖所示: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 : 本會宗旨如下
1、促進亞洲各國台商之合作,共謀發展工商業及開拓國際市場
2、加強亞洲各國台商間之聯繫、互助與聯誼及交換工商管理與學術科技之經驗
3、提供亞洲各國台商各種工商及財經資訊,進而強化區域性經貿合作關係
4、提升台商之國際地位,並促進各國對台商權益之保障。
5、促進亞洲區域內社會文化之交流,以增進共同瞭解與經濟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
1、 本會以亞洲地區之國家性及國際認同之獨立行政區域性之合法台商團體為會員主體。
2、 本會會員單位以亞洲各國及地區之台灣商會、台商協會或台商聯誼會,經當地主管官署核准登記在案,並向本會申請加入,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始為本會會員,每個國家或獨立行政區以一個團體代表為限,觀察員則不在此限。
3、 其他尚無國家性或國際區域性之台商團體,但有合法之省或市級之台商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以觀察員單位身份推選代表,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享有投票及表決權。每觀察員單位所推選之代表人數,以不逾六人為限。
4、 觀察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可提報成為正式會員單位。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提案於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四章 組織與權責
第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為當然理事,及由各會員單位各推選十五名為本會理事,共若干人組成。理事任期一年,得連任。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修改章程。
(2)行使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
(3)宣佈新總會長當選人。
(4)提案及議決提案。
(5)議決常務理事會所提議決案。
(6)議決總會長之會務發展計劃案。
(7)行使對總會長所提之秘書長、財務長及各委員會之人事同意權。
(8)議決收支預算案。
第七條:
(1) 本會設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若干人。
(2) 總會長由各會員國推舉一人為候選人,經新屆理事無記名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 除總會長外之其他會員單位負責人,為本會之當然副總會長,得連任。
第八條:總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副總會長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
第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總會長、名譽總會長、副總會長、諮詢委員和資深理事共若干人組成之。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理事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會務。
(2)執行理事會議決案及依章程推行會務。
(3)計劃發展會務。
(4)編列預算、籌措經費。
(5)常務理事會之議決案須向理事會負責報告,並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十條: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襄助總會長處理例行會務,各會員國單位之秘書長為本會的當然副秘書長。上列聘任人員須向總會長負責,聘期同總會長任期。
第十一條:本會設監事會,由各會員單位之監事長或相當職稱者,共若干人組成之。監事任期一年,得連任。其職權如下:
(1)審核本會各項財務收支及各類會計報表。
(2)督察本會各項會務執行事宜。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新屆理監事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之,唯監事長不得與總會長同一會員單位出任。副監事長若干人,由本會監事長以外之監事會成員擔任之。
第十三條:監事長之職責為綜理監事會會務;副監事長襄助監事長辦理監事會會務。
第十四條:為使本會之選舉健全,應優先辦理總會長之選舉,待總會長選舉結果產生後,再辦理監事長之選舉。
第十五條:總會長、副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任期為每年七月至翌年七月為止。新舊任交接日期為每年七月。
第十六條:凡卸任之總會長皆為本會名譽總會長且本會會員曾任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總會長者,得為本會榮譽總會長,得出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十七條:凡卸任之監事長、副總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皆為本會之當屆諮詢委員,得出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權利及義務同常務理事。唯諮詢委員應每年出席二次以上之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第十八條:本會總會長候選人,以曾任各會員單位之會長(負責人)、副會長、監事長及本會資深理事為限。
第十九條:
(1) 授權理事會就功能性之分工,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 任委員二人,均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任命之。
(2) 為會務之推廣擬成立顧問團,聘請社會賢達人士擔任本會顧問,名額人數由總會長提 名經理事會追認之。
第廿十條:各工作委員會得訂定辦事細則,其細則應經理事會同意之。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連續兩年全勤出席會議者,於每屆年會前由各會員單位提報選務委員會,經選務委員會評審通過者,得提請理事會聘為本會資深理事。其權利及義務同理事。唯資深理事應每年出席二次以上之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第廿二條:有關本會選舉事宜,本會應於交接九十天前,由總會長指定臨時召集人,成立選務委員會。
第廿三條:選務委員會為獨立之機構,負責辦理本會有關之選舉事宜,由各會員單位推舉一人、名譽總會長互推三人及諮詢委員互推二人,共若干人組成之。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投票產生之。(選務委員會權責及選舉辦法另訂。)
第五章 會址
第廿四條:本會以每屆主辦會務之會員單位法定辦公會址,為總會之當屆會址。本會得於台北設置常設聯絡中心。
第六章 會議及會務
第廿五條:
1、本會每屆至少召開兩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得就商展、觀摩、觀光、聯誼、學術研討等功能性活動設計議程,由有關單位負責規劃、籌備及召開。
2、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經三分之一理監事連署提案後,總會長應於三十天之內召開之。
第廿六條:理監事未能出席會議者,得立委託書授權被委託人(應為各會員國單位之會員)代行除選舉權外之例行性職權,唯被委託人不得受理超過兩員以上之委託。
第廿七條:理監事聯席會議均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含被委託人)出席,始得開會,提案表決須經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始為議決通過。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八條:
第廿九條:本會得接受會員及外界之捐贈及贊助,俾供會務經費。
第卅十條: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之經費,由理事會負責籌措運用,監事會負責審核。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一條:為實踐本會宗旨,便利會務進行,得另訂「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實施細則」執行之。
第卅二條: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
第一章 總則與組織關係
第一條: 為使本會永續發展,特依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卅一條之規定制定章程實施細則暨選舉辦法。
第二條: 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本會會員單位,其組成特性如下:
第二章 會員代表
第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各會員單位得推選會員代表十五人為本會理事、一人為本會監事,行使會員單位在本會之權利。理監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章 理事會與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四款所稱之理事會提案,理事應以書面詳列提案案由、說明、辦法,並於理監事聯席會議三十天前,提交秘書處處理。
提案人資格:理事以上(監事不得提案),連署人至少三位以上。(23屆增)
第五條 :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之會務發展計劃書,應由總會長候選人於發表政見時提出,並接受投票人之質詢。
第六條 :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新屆理事會於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應將下列議案列入議程:
第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之名稱及功能如下:
工作委員會之設置,總會長得依會務之實際需要增減之,並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增減之。
第八條:各工作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總會長聘任,並經理事會同意。各工作委員則由主任委員就當屆理事或本會適當人士聘任之。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向理事會提呈工作計劃及進度報告。其主要職責、辦事細則,得於章程實施細則通過後六個月內另訂之。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九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監事會職權之行使,應以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記錄為依據。秘書處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將議決案彙整函送監事會,以利督察會務之執行。
第十條: 本會章程第八條規定總會長之權責,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理事會之權責,第十一條規定監事會之權責。理事會與監事會無從屬關係。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督會務,並分別向理監事聯席會負責及報告。
第十一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總會長應行文函送監事長派員列席。另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召開監事會時,監事長視會務需要,得行文函送總會長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應由總會長及監事長共同具名發文召開之,由總會長擔任主席。
第五章 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與資深理事
第十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七條及第廿一條之規定,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及資深理事每屆應出席二次以上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秘書處應於每次理監事聯席會開會時,作成簽到記錄,妥為保存。
第十四條: 理監事在兩年內全勤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者,應由會員單位提報秘書處,經選務委員審核後,提請理事會聘為資深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任期一年。
第六章 秘書處與秘書長
第十五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十六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除各會員單位之秘書長為當然副秘書長,以利本會會務之聯繫及發展外,總會長得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襄助秘書長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十七條: 秘書處之職責:
第七章 財務長
第十八條: 財務長應就各固定收入部分之應收款、已收款、未收款及支出款項等,於每次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告應列明當屆應有之結餘,惟結餘金額不得少於上屆金額。
第十九條: 依本會章程第廿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繳納會費之日期為每年七月。逾期未繳者,財務長應發文催繳,如逾三個月未繳者,應簽呈總會長及監事長,正式行文中止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第三十條所稱之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經費,其相關之財務收支報告均應由總會長、財務長簽名後,函送監事會審查,並由監事長簽名後,所提出之財務報告方為有效。
第八章 選舉及選務委員會
第廿一條: 依本會章程第廿二條有關本會選舉事宜之規定,總會長應於預定交接日九十天前,指定臨時召集人,成立選務委員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選務委員會為獨立之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推舉一人,名譽總會長互推三人及諮詢委員互推二人,共若干人為選務委員,成立選務委員會,負責主辦本會有關選務(含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監事等之推選通知等)。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投票產生之。(各項選舉辦法由選務委員會另訂之,於選前六十天通告)。
第廿二條: 選務委員之職權如下:
第廿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則之規定,理事會行使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時,應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
第廿四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則之規定,選務委員會報告選舉結果後,由理事會為新屆總會長及監事長作當選宣告。
第廿五條: 為配合本會章程第十五條所稱之總會長及監事長選舉,各會員單位應於選舉日三十天前推舉會員代表十五人為本會理事、一人為本會監事,並將名單提報本會秘書處,用以編製選舉人名冊,轉送選務委員會。
第廿六條: 選務委員會於新屆第一次理監事會散會後,即自動解散。
第九章 會議與議程
第廿七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相關開會通知應於會期三十天前,通知本會榮譽職人員、各會員單位、監事會及相關人員。臨時常務理事會應於會期前十四天通知。
第廿八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於開會議程內應有上次議決案之追蹤及執行報告。
第廿九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本屆理監事會最後一次聯席會議得與新屆理監事會第一次聯席會議聯合舉行,其議程應安排如下:
第三十條: 秘書處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將各項會議之記錄彙整函送監事會及相關人員。
第十章 移交與修訂
第卅一條: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之修改章程,應依本會章程第卅二條之規定,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將修改前與修改後之條文內容列表對比,詳列利弊說明,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修訂之。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第十五條所稱之移交,應由新舊兩任監事長及相關人員監交:
第卅三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實施。修訂時需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