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選舉辦法

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實施細則及選舉辦法

 

第一章    總則與組織關係

第一條: 為使本會永續發展,特依亞洲台灣商會聯合總會章程(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卅一條之規定制定章程實施細則暨選舉辦法。

第二條: 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之本會會員單位,其組成特性如下:

  1. 本會會員單位均為各自獨立自主之台商團體。
  2. 本會會員單位之組織、章程、財務之運作方式由各會員單位自行決定之。
  3. 各會員單位之會員數及會務活動應每年定期向本會理事會提報,由理事會彙集成冊供參考之用。

 

第二章    會員代表

第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之規定,各會員單位得推選會員代表十五人為本會理事、一人為本會監事,行使會員單位在本會之權利。理監事任期一年,得連任。

 

第三章    理事會與工作委員會

第四條 :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四款所稱之理事會提案,理事應以書面詳列提案案由、說明、辦法,並於理監事聯席會議三十天前,提交秘書處處理。

提案人資格:理事以上(監事不得提案),連署人至少三位以上。(23屆增)

第五條 :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之會務發展計劃書,應由總會長候選人於發表政見時提出,並接受投票人之質詢。

第六條 :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之規定,新屆理事會於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應將下列議案列入議程:

  1. 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聘任同意案。
  2. 依本會章程第十六條、十七條及廿一條之規定,有關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之聘任同意案。
  3. 會務發展計劃案。
  4. 常年會費之訂定案。
  5. 收支預算案。

第七條: 各工作委員會之名稱及功能如下:

  1. 章程委員會
  2. 大陸台商聯誼委員會
  3. 新生代委員會
  4. 教育文化委員會
  5. 財務金融委員會
  6. 產業功能委員會
  7. 危機處理委員會
  8. 公共事務委員會
  9. 出版資訊委員會
  10. 會務推展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之設置,總會長得依會務之實際需要增減之,並提報理事會同意後增減之。

第八條:各工作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總會長聘任,並經理事會同意。各工作委員則由主任委員就當屆理事或本會適當人士聘任之。工作委員會應定期向理事會提呈工作計劃及進度報告。其主要職責、辦事細則,得於章程實施細則通過後六個月內另訂之。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九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監事會職權之行使,應以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之議決案記錄為依據。秘書處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將議決案彙整函送監事會,以利督察會務之執行。

第十條: 本會章程第八條規定總會長之權責,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理事會之權責,第十一條規定監事會之權責。理事會與監事會無從屬關係。理事會執行會務,監事會監督會務,並分別向理監事聯席會負責及報告。

第十一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及第九條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時,總會長應行文函送監事長派員列席。另依本會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召開監事會時,監事長視會務需要,得行文函送總會長派員列席報告或備詢。

第十二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應由總會長及監事長共同具名發文召開之,由總會長擔任主席。

 

第五章    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與資深理事、榮譽會員。

第十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七條及第廿一條之規定,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及資深理事每屆應出席二次以上理監事聯席會議,否則不予續聘。

秘書處應於每次理監事聯席會開會時,作成簽到記錄,妥為保存。

第十三條之一:資深理事以上人員年滿65歲(含)且年資達20年(含)以上資歷者,應由會員單位於當屆年會召開前二個月,將足茲證明文件提報秘書處,經理事會同意,得予聘為榮譽會員,不受本會第十三條每屆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二次以上之出席率限制。

第十三條之二:申請榮譽會員者,本身不具有當然理事職務,亦不計入會議出席率之統計,且無需再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理監事在兩年內全勤出席理監事聯席會議者,應由會員單位提報秘書處,經選務委員審核後,提請理事會聘為資深理事,得出席理事會,任期一年。

 

第六章  秘書處與秘書長

第十五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本會聘任秘書長一人,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十六條: 依本會章程第十條之規定,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除各會員單位之秘書長為當然副秘書長,以利本會會務之聯繫及發展外,總會長得聘請副秘書長若干人,襄助秘書長綜理秘書處會務。

第十七條: 秘書處之職責:

  • 文書收發登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文件收發轉呈等)。
  • 開會通知(按各項會議指定期限前,通知各有關人員)。
  • 報到簽到(識別證之製作及書寫、簽到簿準備、資料分發等)。
  • 會場佈置(貴賓席、主席台、諮詢委員席、資深理事席、理監事席、列席人員席)。
  • 議事之進行事宜(議程、議案、清點人數等)。
  • 會議記錄之整理分發(記錄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分發)。
  • 理事會出席會議之資料登錄。
  • 聘書之製作(榮譽總會長、名譽總會長、諮詢委員、資深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副財務長、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及顧問等)。
  • 理監事當選證書之製作,理事監事名冊,會員代表名冊及資料等之編輯。
  • 協調會務之運作(各工作委員會)。
  • 會刊、大會手冊、年鑑之編印。
  • 選務委員會交辦之事項(如選票之印製,總會長、監事長、副總會長、副監事長當選證書之製作等。此部分由當屆製作,其餘由新屆負責)。
  • 提案討論議題於會議前三週,寄發各國秘書處(23屆增)

 

第七章  財務長

第十八條: 財務長應就各固定收入部分之應收款、已收款、未收款及支出款項等,於每次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告應列明當屆應有之結餘,惟結餘金額不得少於上屆金額。

第十九條: 依本會章程第廿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繳納會費之日期為每年七月。逾期未繳者,財務長應發文催繳,如逾三個月未繳者,應簽呈總會長及監事長,正式行文中止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第三十條所稱之各項會議及專案活動經費,其相關之財務收支報告均應由總會長、財務長簽名後,函送監事會審查,並由監事長簽名後,所提出之財務報告方為有效。

 

第八章  選舉及選務委員會

第廿一條: 依本會章程第廿二條有關本會選舉事宜之規定,總會長應於預定交接日九十天前,指定臨時召集人,成立選務委員會。依本會章程第廿三條之規定,選務委員會為獨立之機構,由各會員單位推舉一人,名譽總會長互推三人及諮詢委員互推二人,共若干人為選務委員,成立選務委員會,負責主辦本會有關選務(含總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理監事等之推選通知等)。選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投票產生之。(各項選舉辦法由選務委員會另訂之,於選前六十天通告)。

第廿二條: 選務委員之職權如下:

  • 各項選舉通知。
  • 接受候選人之登記及審核。
  • 辦理選票及選櫃之製作,選定投票場所,開票及統計。
  • 選舉結果之公告。

第廿三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則之規定,理事會行使總會長之選舉及罷免權時,應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

  1. 總會長之選舉辦法應就下列各項明定之:
    1. 候選人資格依本會章程第十八條之規定。
    2. 報名日期、截止日期。
    3. 資料審核日期。
    4. 選舉日期。
    5. 候選人政見發表時間。
    6. 候選人需提出會務發展計劃書。
  2. 總會長候選人得預先擬定總會之收支預算書草案,以口頭或書面向選舉人(理事)說明。
  3. 對罷免權之行使,須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方得提案。
    1. 受理提案單位為監事會。
    2. 監事會應於三十天內完成審核,並送理事會表決之.

第廿四條: 依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則之規定,選務委員會報告選舉結果後,由理事會為新屆總會長及監事長作當選宣告。

第廿五條: 為配合本會章程第十五條所稱之總會長及監事長選舉,各會員單位應於選舉日三十天前推舉會員代表十五人為本會理事、一人為本會監事,並將名單提報本會秘書處,用以編製選舉人名冊,轉送選務委員會。

第廿六條: 選務委員會於新屆第一次理監事會散會後,即自動解散。

 

第九章  會議與議程

第廿七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相關開會通知應於會期三十天前,通知本會榮譽職人員、各會員單位、監事會及相關人員。臨時常務理事會應於會期前十四天通知。

第廿八條: 理事會或監事會於開會議程內應有上次議決案之追蹤及執行報告。

第廿九條: 本會章程第廿五條所稱之理監事聯席會議,本屆理監事會最後一次聯席會議得與新屆理監事會第一次聯席會議聯合舉行,其議程應安排如下:

  1. 前段議程(由將卸任總會長主持):
    1. 舉行開幕典禮。
    2. 各項會務報告。
    3. 各國副總會長報告。
    4. 提案討論與決議。
  2. 中段議程(由選務委員會辦理):
    1. 召集本會榮譽職人員及新屆理監事,報告總會長及監事長候選人資格審核結果,並聽取候選人發表政見。
    2. 先後分別辦理總會長及監事長選舉。
    3. 公佈選舉結果,並由理事會作當選宣告。
    4. 新舊任總會長、監事長交接典禮同時舉行。
  3. 後段議程(由新任總會長主持):
    1. 舉行新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2. 議決總會長之會務發展計劃案、預算案、人事聘任案等。
    3. 提案討論與議決。
    4. 舉行閉幕典禮。

第三十條: 秘書處應於下次會議三十天前,將各項會議之記錄彙整函送監事會及相關人員。

 

第十章  移交與修訂

第卅一條: 本會章程第六條第二款所稱之修改章程,應依本會章程第卅二條之規定,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將修改前與修改後之條文內容列表對比,詳列利弊說明,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決修訂之。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第十五條所稱之移交,應由新舊兩任監事長及相關人員監交:

  1. 總會長移交本會印信及相關文件。
  2. 監事長移交監事會印信及相關文件。
  3. 財務長移交財務收支明細及款項。
  4. 秘書長應就會議記錄、理監事名冊及相關資料等詳列書面移交。

第卅三條: 本施行細則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實施。修訂時需由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並經理監事聯席會議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修改。